2005年4月1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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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挪用的公款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任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王显智挪用公款案,法院认定其使用被他人挪用的公款炒股也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王显智曾是成铁分局西昌汉都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龙飞公司业务员。2000年6月,王伙同广元车辆段原段长朱某、该段原多种经营主管姚某(均已判刑)共谋,准备用该段的公款炒股牟利。姚将该车辆段下属一运贸公司的公款100万元以货款名义汇至王显智的私人公司账上,并由王具体操作炒股。案发后,该公款亏损54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王构成挪用公款罪。
  审理中,王提出自己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朱、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均构成挪用公款罪。炒股的账户资金一直受3人掌控,王应为100万元挪用款的实际使用人,遂认定王犯有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共犯论处。
  (任硌)